員工未提出休年休假=放棄?

發布日期:2018-03-06 15:02   作者:admin    點擊:

     小劉在某科技公司從事硬件工程師工作已達四年。今年下半年,小劉向公司提出辭職時,以2016年公司未安排他休年休假為由,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。公司人事卻告訴他說:不是公司不讓你休,而是你自己從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請,我們怎么知道你什么時候想休啊?所以,是你自己放棄休假,公司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。小劉有點不服,但想想自己去年因為工作繁忙,的確是沒有提交過休假申請,難道去年的年休假就這樣浪費了?

    其實不是這樣的。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:“單位根據生產、工作的具體情況,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”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(人社部令〔2008〕1號)第九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根據生產、工作的具體情況,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,統籌安排年休假;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,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。”

    也就是說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,如何安排年休假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。在實踐中,一般帶薪年休假以用人單位主動安排和勞動者本人申請相結合,以用人單位安排為主,兼顧勞動者意愿,根據需要統籌安排,何時安排、何時批準的主動權由用人單位掌握;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第十條還規定: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,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。”因此,企業首先要有統籌安排,在此前提下員工本人書面提出放棄的,企業才可以免除支付員工應休未休年假補償的義務,否則就要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支付日工資收入的300%作為報酬(正常日工資之外另支付200%)。

     因此,小劉去年因為工作原因忘記提交休假申請,但并沒有主動提出放棄休假,就不能免除公司統籌安排小劉休假的義務。當然,對于員工本人來說,應該結合自身休假需求和工作需要,早點和單位協商;只有公司和員工都統籌好工作需要和個人休假意愿的關系,才能讓年休假起到它應有的作用,做到真正的“雙贏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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